淡江大學學生社團組織規則 課外組下載(doc檔案)

78學年度修訂實施
84年5月5日修訂
88.9.3 第66次行政會議依據 88.6.9 第41次校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
88.09.10(88)校秘字第二五四七號函公布

第一條  本校學生組織社團,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之。

第二條  學生組織社團以能符合本校教育方針,砥礪學生品德,促進身心健康,發揚服務精神,倡行校園倫理觀念並有具體計畫者為限。

第三條  學生組織社團依下列手續辦理:
一、 需經本校學生發起,並經三十人以上之連署,並填具社團組織申請表(登記表向課外活動輔導組領取),連同發起人之報告及社團組織章程,送經學生事務處審核認可後,方得組織。
二、 經本校學生事務處核准組織之社團,應定期舉行成立會,並於舉行前七日以書面報請學生事務處核准,課外活動輔導組得以派員輔導。
三、 各社團成立後,應將開會紀錄、負責人姓名、年齡、級組,造冊送學生事務處備查。

第四條  學生社團無論在校內校外活動,或與校外其他團體舉辦活動時,均需事先提出計畫以書面報請學生事務處核准後始得籌辦。

第五條 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由學生事務處視情節之輕重分別嚴予取締、註銷登記並處分其負責人。
一、 違反國家法律、善良風俗者。
二、 違反校規者。
三、 干預學校行政者。

第六條  學生組織社團,得請求學生事務處予以輔導,並經學生事務處之同意,聘請指導老師。

第七條  學生社團經費由會員負責之。
第八條  學生社團負責人因故受處分時,得令其改選。

第九條  學生社團幹部改選需送核資料:
一、 新任負責人及幹部名冊。
二、 移交清冊(經新舊負責人及指導老師簽章完畢)。
三、 社員名冊。
四、 改選會議紀錄。
五、 社團組織章程。

第十條 本規則經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tkuastroclu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