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淡江大學天文社組織章程 下載(doc檔案)

【第一章 總綱】

第 一 條:本社定名為淡江大學天文社,簡稱淡江天文或淡大天文。
第 二 條:本社以推廣天文教育、普及天文知識、並聯誼愛好天文學之同好為宗旨。

【第二章 活動】

第 三 條:本社舉辦之活動如下:



  • 天文研習活動。
  • 推廣天文教育、普及天文知識。
  • 舉辦天文圖書、文籍及星像資料展覽。
  • 舉辦社員聯誼活動及與其他社團聯誼。


【第三章 經費】

第 四 條:本社之經費來源如下:



  • 活動盈餘。
  • 學校補助。
  • 社友捐贈。
  • 社員每學期社費。
  • 有關單位之捐助。



第 五 條:社員社費每學期初繳納,新入社之社員則於入社之當時繳納該學期之社費,社費款項得由當屆幹部會議定之。

【第四章 社員】

第 六 條:凡願遵守本社章程及贊同本社宗旨,並於每學期繳納社費乙次者始成為本社社員。

第 七 條:本社社員之權利:



  1. 出席社員大會。
  2. 參加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  3. 選舉與被選舉為本社幹部。
  4. 借閱本社之圖書和天文資料。
  5. 使用本社之器材。
  6. 監督本社社費收支情形。
  7. 其他各項有關之權利。

第 八 條:本社社員之義務:



  1. 遵守本組織章程之規定及社內規範。
  2. 每學期得繳納社費乙次。
  3. 遵守本社社員大會之決議。
  4. 尊重各社員之權益。
  5. 依本社所規定中其他各項有關之義務。



第 九 條:如故意做出損害本社名譽或盜用本社財產者,經查證屬實得立即取消社員資格,公告並永久不得再成為本社社員。

【第五章 分家辦法】

第 十 條:家長之任命:



  1. 家長之任命得由當屆社長自行決定,每家可任命一至兩位家長。
  2. 家長亦為社團幹部之一,適用組織章程當中之相關規定。

第 十一 條:家長之權利:



  1. 家長於任期內得保有新生之相關聯絡資料,以利家聚之舉辦;唯卸任之時需盡數繳回社團。
  2. 家長可向總務申請期考之 all pass 糖購買費用,每次期考每家只能申請乙次,申請金額上限得視當學年新生人數多寡經由幹部會議決定。

第 十二 條:家長之義務:



  1. 家長須在每次期考之前舉辦至少乙次家聚。
  2. 舉辦家聚之費用得請家族成員自理。
  3. 每次期考之前一週發放 all pass 糖予新進成員。
  4. 家長有保密新生資料的義務。公開散佈或私用者得由幹部會議議處。

第 十三 條:分家辦法:
每學期期中考前須完成分家工作。分家方式由家長抽籤為主。

【第六章 社員大會】

第 十四 條: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之。
第 十五 條:社員大會得於每學年定期召開乙次,必要時得由社員總數七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 十六 條: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集並主持之。
第 十七 條:社員大會得經由投票行使社長任命同意權,以及修改組織章程之權。
第 十八 條:社員大會之與會人數必須達到全體社員人數的三分之一,否則流會。任何決議皆需達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一支持始得通過。

【第七章 幹部 選舉】

第 十九 條:凡本社社員得被遴選為幹部;凡本社幹部須為本社社員。
第 二十 條:本社幹部之產生採內閣制;即由當屆社長自社員中遴選並組織而成。
第二十一條:本社於每學年結束前一個月,由當屆社長召開社員大會,由當屆幹部提名社長候選人,再由社員大會以投票行使同意權任命次任社長,但社長不得連任。
第二十二條:社長候選人可自行登記或由他人提名,惟由他人提名者須經過被提名者本人同意。
第二十三條:社長候選人之登記,於改選前四日截止。
第二十四條:社長改選之籌畫工作及細節得由當屆幹部負責並決定之。
第二十五條:社長選舉,若候選人在兩人(含兩人)以上,以得票數較多者當選;若僅一人提名,則須得出席投票人數(不含廢票)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,始得當選。
第二十六條:新舊任幹部交接日期由新舊任社長自行協商,但最遲須於交儀手冊送交學校主管單位(課外組)之前完成。

【第八章 幹部 罷免】

第二十七條:罷免案之提出與通過:



  1. 副社層級以下之幹部得直接由社長將其解職。
  2. 罷免副社層級(含)以上之幹部,須經由當屆幹部乙位提案,經當屆幹部人數三分之二(含)以上支持,罷免即時生效。

第二十八條:罷免條件

本社幹部有以下任一情節發生,經查證屬實者,得經由幹部會議罷免或由社長將其解職:



  1. 危害社譽,致使本社對外發展困難者;
  2. 危害其他幹部權利,致使社內行政事務受阻者;
  3. 危害社員權利,致使社團形象受損者。

【第九章 幹部 職權】

第二十九條:凡本社幹部皆須切實執行社員大會之決議及尊重社內各規範。
第 三十 條:由社長至少每兩星期召開一次幹部會議;社團任何行政事務得由幹部會議決定之。
第三十一條:幹部會議之召開需有全體幹部半數以上出席,否則流會,表決採多數決議。

第三十二條:社長
須在本社具備一學期以上之幹部經驗、舉辦過社內兩天一夜(含)以上之活動,且具有至少一年之社員資格。社長對外代表本社,對內綜理一切事務。新任社長得於學期初舉辦幹訓,幹訓之籌備得由社長與兩位副社全權負責規劃。

第三十三條:副社長
社長轄下設學術副社、活動副社兩位副社長,負責協助社長處理社務以及督導組內工作。
社長如有下列情形得由副社長代理其職權與職務:因故離社、被提名為罷免對象。

第三十四條:教學
學術副社轄下設教學,負責整理每月天文新聞、解答社員天文相關疑難、準備每堂社課簽到單、主持課後檢討會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三十五條:文檔
學術副社轄下設文檔,負責製作社內通訊錄、畢業社友人事資料、每次幹部會議之會議記錄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三十六條:圖書
學術副社轄下設圖書,負責製作社內圖書資料目錄、圖書分類整理、管理圖書借還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三十七條:網路
學術副社轄下設網路,負責製作社團網頁、維護及更新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三十八條:活動
活動副社轄下設活動,負責社團小型團康活動之提供、社團活動照片之管理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三十九條:器材
活動副社轄下設器材,負責維護社內所有儀器、器材借還管理、儀器清單造冊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 四十 條:美工
活動副社轄下設美工,負責製作社團看板、活動海報、美化社團留言本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四十一條:公關
活動副社轄下設公關,負責社團活動宣傳、校外交流、並且每學期對外發送公關函。

第四十二條:總務
由社長直轄,設總務。負責管理社團收支、每月作帳;帳目表需報請社長審核簽章、受理家長申請經費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四十三條:顧問團
卸任幹部得組成為本社顧問團,協助本社社務之諮詢,並享與社員相同之權利。

第四十四條:各組幹部可以本章程為原則自行訂定管理條例,但砥觸本章程之條例無效。訂定之條例經由社長核准後始得立即施行。
第四十五條:各幹部應遵照本章程所列之職權行事,若有職權不清,由社長召開幹部會議調解分配。
第四十六條:本社組織圖:



【第十章 章程之修改】

第四十七條:本章程任何條文之修改,需經本社社員六人以上連署,書面提出,三分之一以上社員數出席社員大會,出席社員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員贊成,始得修改。
第四十八條: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,經社長同意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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